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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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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天,工期奖罚均为3000元/天(已含税金)。

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时,调整综合单价。

3)规费费率为3.55%,税金率为3.41%。

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元/工日。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3-1所示。

 图片1.jpg

工作B和I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不能同时进行。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业主要求调整设计方案,使工作C的持续时间延长10天,人员窝工50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经承发包双方商定,使I工作持续时间缩短2天,增加赶工措施费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工作拖延了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天气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样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事件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l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事件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2.事件1~事件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3.事件1~事件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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