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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电器设备厂筹资新建一生产流水线,该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齐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工程施工招投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标底(800万元)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要求工程总工期为365天。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该工程的工期为460天。 通过资格预审并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5家施工单位。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结果是这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业主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招投标代理机构重新复核和制定新的标底。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标底后,确认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了部分工程项目,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A、B、C这3家投标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由于上述纠纷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完成。为了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条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 (1)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条件,造价工程师应向业主推荐采用何种合同(按付款方式)?为什么? (2)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和业主的要求,在工程的标底中是否应含有赶工措施费?为什么? (3)上述招标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4)A、B、C这3家招标单位要求撤回招标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否另行招标?投标单位的损失是否应由招标人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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