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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堂在线西南政法大学担保法原理与实务(2023秋)期末考试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23

  1.判断题(1分)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正确答案:错误

  解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2.判断题(1分)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

  解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当事人较为严厉,对于这种加重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或者基于极为特殊的考虑,因此过去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责任的做法,动辄让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3.判断题(1分)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正确答案:正确

  解析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 ……此处隐藏107969个字…… 但是,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受影响,即合法有效。故C项正确,当选;A、B、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出题来源】参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0.单选题(1分)

  乙向甲借款,以自己的房屋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又向丙借款,以同一房屋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的抵押权消灭

  B

  丙的抵押权消灭

  C甲和丙的抵押权均未消灭

  D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C

  解析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据此可知,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所有权归于一人的,抵押权均未消灭。本题中,甲的抵押权先于丙设立,后甲又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和丙的抵押权均未消灭且甲可基于登记在先对抗丙的抵押权。故A、B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乙将已抵押的房屋出卖给甲的行为虽然在理论上存在“有权处分说”(通说)和“无权处分说”之分,但无论采何种学说,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均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出题来源】参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Tags:学堂在线 西南政法大学 担保法原理与实务 期末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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