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
|
充值
|
收藏
手机扫码访问
首页
网课大全
学堂在线
智慧树
超星尔雅
高校邦
人卫慕课
中国大学MOOC
好大学在线
学银在线
umoocs
优课联盟
军职在线
华文慕课
大学教材
工学类
经管类
理学类
文法类
其他类
网课类
计算机
管理学
经济学
外语
哲学
法学
理学
工学
历史
教育教学
文学文化
农林园艺
医药卫生
艺术设计
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事业单位招录
政法干警
公开遴选
招警考试
军转干
选调生
大学生村官
三支一扶
教师资格
干部教育
计算机
职称计算机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计算机认证
计算机应用能力
IT技能
高教类
哲学类
经济学类
法学类
教育学
历史学
理学类
工学类
农学类
医学类
管理学类
艺术学类
语言文学类
军事学
通识课
财经类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经济师
银行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
期货从业资格
税务师
审计师
基金从业资格
学历类
研究生考试
普通高考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高职单招
小升初
中考
医药类
兽医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卫生技术资格
护士执业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
医技职称
资格类
法律职业资格
导游资格
社会工作者
职业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师
出版专业资格
心理咨询师
通信工程师
工程类
一级消防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二级消防工程师
建筑八大员
语言类
公共英语
出国英语
英语翻译资格
汉语水平考试
大学四六级
商务英语
职称英语
益智类
古典诗词
党建党史
人文历史
科普教育
文明礼仪
法律法规
时政财经
导航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格类
>
法律职业资格
问题:
[单选题] 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 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A.乙、丙、丁三个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Tags:
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
石
考试答案
答案解析:
查看答案解析
您可能感兴趣的问题
2010年,我国广东某法院5月至l2月期间受理了几起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案件,根据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228、342、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
当事人申请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裁定管辖包括()。
按照《中国合同法》,当对方违反下列哪些情形己方可以解除合同:()。
凡持票人善意而又支付了对价,从有正当处分票据权力的人处,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程序受让票据而取得该项票据权利的行为称为()。
【2014年真题】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讨论通过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产生的重要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不履行代管的法定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是否登记的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
相关问题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济南市签订服装买卖合同时约定,一旦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何一方都可向位于深圳的仲裁机构申
[单选题]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可以裁 不予执行:( )
[单选题]位于上海自贸区内的中国甲公司准备销售一批货物到英国。定居在广州的中国公民乙某准备将一批工艺品销往美国
[单选题]定居在纽约的中国人张某和定居在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在纽约但一直没有生育,张某和王
[单选题]张三就某纠纷起诉李四,出现如下情形,法院处理正确的是
[单选题]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
[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幅名人字画。王某
[单选题]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
[单选题]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表述正确的是
关于我们
|
用户指南
|
版权声明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积分商城
|
答案求助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20
www.daanw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3836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