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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法学概论自考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9

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提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观点的是______。

    A.自然法学派

    B.分析法学派

    C.历史法学派

    D.社会法学派

 

2、法在特定效力范围内只要尚未失效便能反复适用。这体现了法的______。

    A.强制性

    B.明确性

    C.普遍性

    D.肯定性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的分类标准是______。

    A.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B.制定的主体

    C.宪法的概念性质

    D.效力和修改程序

 

4、 ……此处隐藏39140个字…… 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张某、吴某、张某儿子和张某侄子的行为定性如下:

    ①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教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张某侄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是故意伤害既遂。张某侄子14岁,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张某儿子:无罪。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为故意伤害既遂。但因只有13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在共同故意杀人实施过程中,张某是主犯,应追究其主犯的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教唆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张某侄子已满14周岁,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Tags:法学概论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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