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______。
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B.一般法与特别法
C.根本法与普通法
D.实体法与程序法
2、法律的本质是______。
A.精神性与物质性的统一
B.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C.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D.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统一
3、在我国,下列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是__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此处隐藏30017个字…… 、案例分析题
45、王翠英可以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理由:我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张老汉的女儿张凤先于张老汉死亡,因此王翠英可以代替她的母亲张凤代位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46、王晓芳可以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理由:我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王晓芳作为丧偶儿媳对岳父张老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财产继承。 47、王立的行为在本案中构成了犯罪。
理由: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王立在本案中属于胁从犯,参与了张山组织的伤害赵伟的行为,与张山和李斯一起构成了共同犯罪。因此,王立构成犯罪。 48、张山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犯地位,李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理由: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该案由张山策划和组织实施,张山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张山为主犯。
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李斯在本案中只起了次要作用,因此李斯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