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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9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则一律不再追诉

    B.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超过20年即不再追诉

    C.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D.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

 

2、下列对于破坏选举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B.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C.客体包括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客观方面限于暴力、威胁、欺骗或贿赂行为

 

3、甲看见猎物旁边有猎人赵某潜伏,虽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仍向猎物开枪,结果将赵某打死。甲对赵某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______。

    A.直接故意   &nb ……此处隐藏73787个字…… 车,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因没有发生重大损害结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途中又接连撞坏4辆汽车,撞伤6名行人,甲对其撞坏汽车、撞伤行人的危害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主观方面是放任,属于间接故意。甲驾车横冲直撞,危险性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故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2、何某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前提下撤销之前所立自书遗嘱。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遗嘱的撤销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也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本题中,甲2015年5月所立遗嘱,虽然是在张律师见证下所立,但张律师并不是公证员,故该份遗嘱并不是公证遗嘱,而是自书遗嘱。甲有权在张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撤销该遗嘱。     63、何某有权要求甲返还房屋。何某为避税与甲虚构房屋买卖文书并办理过户,系虚假的意思表示,买卖行为无效,甲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何某要求甲返还房屋不适用诉讼时效。    

64、何某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2015年7月,房子已过户至甲名下,甲虽然是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丙于2016年6月购买房屋,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甲是无权处分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以市价购买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何某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了自书遗嘱撤销、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诉讼时效等知识点,题目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做案例分析题,首先要审题,将题目中的时间、人物等关系捋清楚,然后再结合题目答题。

 

Tags:法律硕士联考 专业基础课 非法学 石油党建“每日答题”2019年9月26日试题及答案 石油党建“每日答题”2019年9月27日试题及答案 石油党建“每日答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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