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扫码访问

导航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格类 > 法律职业资格
问题:

[单选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向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送移送。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答案解析:

您可能感兴趣的问题
相关问题
关于我们 | 用户指南 | 版权声明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积分商城 | 答案求助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20 www.daanwo.com All Rights Reserved